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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须重视知识产权
王思锋 关一夫
  中华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载体和象征,是中华文脉的延续与结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肩负着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使命。当前,各类文化遗产的复制、传播、利用等工作存在一些隐患,亟须知识产权制度支持。加速“文物活起来”进程,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对文博产业发展提供的引领、激励和保障。
  推动法律衔接
  笔者认为,为推进制度融合,应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与各类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良好衔接,探索知识产权宣誓性条款纳入文物保护法的可能性,充分研究文物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与知识产权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共通之处,在文化遗产各类法律的修订过程中明确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与知识产权并重的基本原则。
  在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建议在该法第一章“总则”部分探索补充知识产权宣誓性条款,如在该法第十三条增设“国家鼓励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加强文物合理利用,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通过增设知识产权宣誓性条文入法,逐步调适知识产权私益性与文物工作公益性之间的价值冲突。同时,应建立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对保护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登记,明确权利归属和权益范围。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从而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此外,应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治理机制,加强文物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健全立法、加速释放制度合力。
  此外,要进一步促进各类文化遗产法律与法规政策体系纵向联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细化规定纳入立法的可能性。
  加强制度支持
  要深入推进文化遗产机构公益事业单位体制与法人治理结构相融合,尽快由过去“藏管护”的保守型模式转向开放型工作模式。当前,文博机构多为公益事业单位,体制机制较为僵化,缺乏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应当以制度支持与技术企业加强合作,尤其是着重解决文化遗产机构数字化开发授权交易问题。
  博物馆是文物展陈的主阵地,当前,技术手段由过去的平面扫描、摄影转为3D扫描、VR全景,呈现出数媒全面互联、叙事深度转变的新特点,转向“数字驱动,知识表达”的新范式。文化遗产法律修订必须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把握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主要特点。
  首先,要推动文博机构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淡化文化遗产机构的行政属性,破除其完全依赖财政拨款的现状,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实现公益事业单位体制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融合。通过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增强文化遗产机构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其次,要加强文物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博物馆对文物藏品进行直接授权、间接授权或综合授权的法治化进程,率先探索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进入国有博物馆参与开发的可能性。
  最后,要加快培育精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知识产权工作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应重视文物与知识产权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为文物保护和知识产权事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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