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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意干扰、干预监测检查
  【案情回顾】
  在天津市农业和土壤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中,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维的某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与某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签有合同,约定由该单位负责采样并送样至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单位委托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多个污水处理站水质检测报告。在核对视频监控录像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某村污水处理站的水质检测工作中存在未取样、随机将其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送检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取样监测活动。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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