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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查处编制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限制从业处罚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能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和深圳光明市级森林自然公园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位内,根据《2023年第三季度光明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复核专家意见》,该单位项目选址不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但该能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却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经调查核实,该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为李某。
   【处理结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处罚决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失信记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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