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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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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鸟类案 
  2019年3月,周某某驾驶车辆,装载捕鸟工具从西安出发,于上午九时许抵达宝鸡市太白县鹦鸽镇,沿途寻觅画眉鸟。10时左右,他在当地一处灌木树枝上安置电媒(诱捕器)、鸟套及画眉鸟标本,借助遥控器操控电媒播放画眉鸟叫声,先后捕获2只画眉鸟。当日下午,周某某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物种鉴别,这2只鸟类活体样本为画眉,属于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猎捕画眉鸟属于违法行为,却仍故意实施非法猎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周某某猎捕的画眉鸟属于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被列入CITES附录Ⅱ,其行为已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
  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12月,汉中市汉台区周某某擅自在承包的鱼塘架设捕鸟网一张。2019年2月,其所架设的捕鸟网致野生长耳鸮(猫头鹰一种)一只、山斑鸠一只死亡。
  经鉴定,长耳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15000元/只;山斑鸠系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300元/只。2019年12月,周某某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在市级媒体道歉,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5300元。
  案例三
  打死1只朱鹮 2人犯非法狩猎罪被判缓刑
  2015年5月23日20时许,汉中市洋县农民关某某持自制气枪等物品和曾某某及肖某某、顾某某、朱某某五人前往龙亭镇高家沟村。到高家沟村后,关某某叫上曾某某携带气枪等物品一同去打鸟,发现一棵大榆树上有一只大鸟,关某某即用气枪朝树上的大鸟射击,将该鸟从树上打下。此时,高某某看到该鸟被打下后告知关某某,“你们把朱鹮打死了,这是朱鹮。”
  案发后,曾某某被洋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关某某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经鉴定,涉案的动物为朱鹮,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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