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祎豪)6月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区分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合监督检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形成管理合力。
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生产者、销售者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从根本上减少废弃物产生,降低处理成本。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细化规定收运、处理单位的要求,明确区分生活垃圾类别运输和处理。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条例》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