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陕西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相关汽配行业制假售假案件逐渐多发,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誉信誉,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1996年5月,陕西汽车制造总厂经核准取得第842410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零部件等,2009年2月该商标转让给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重汽”)。
2019至2022年间,郝某从非正规渠道购入标有陕西重汽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部件,储存在西安市灞桥区租赁的商铺和仓库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对外销售。期间,郝某雇佣马某某、郝某某、赵某、张某4人,负责收货、码货、贴标、打包、发货等辅助工作。经查,郝某已对外销售商品125 件,金额达9068元;在其商铺和仓库内起获标有该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部件92种26206件,货值2410917元。
【审理过程】 2023年2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区分局对郝某等5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通过分析研判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库存商品编号、出入库单等客观材料固定证据,并依据进货单、销售单加紧侦查上下游,全链条打击此类犯罪。通过深挖,额外查处郝某下游犯罪2案6人。
2024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三项工作:准确认定“同一种商品”,组织研讨论证后采纳司法鉴定意见,确认侵权商品与陕西重汽注册商标核准商品属同一种商品;认定犯罪数额,通过比对郝某供述标价与销售清单、记账软件、买方进货单等,形成以实际销售价为主、标价为辅的认定方案;依托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站对接企业,召开3次座谈会听取诉求、告知进展,积极开展追赃挽损。
2024年8月3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郝某等5人提起公诉。2024年12月3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郝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关键问题:
一是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商标权的保护具有特定范围,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可能构成此类犯罪。本案中,通过专业司法鉴定并结合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明确涉案侵权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零部件”属于同一种商品,为案件定性奠定了基础。
二是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紧密相关。本案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以实际销售价格为主、标价为辅的认定方案,通过核查销售清单、记账记录、买方凭证等客观证据,确保犯罪数额认定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是共同犯罪的责任区分。郝某作为案件主犯,组织实施了采购、销售假冒商品的核心行为,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其余4名被告人为郝某提供收货、打包、发货等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法院根据其各自参与程度判处相应刑罚,做到了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本案中,检查机关的办理不仅打击了直接的售假行为,还通过深挖彻查,查处了下游关联犯罪,同时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