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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野生鸟类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讯 (赵明)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负责,明确有关部门的野生鸟类保护职责,并将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河湖长制责任范围。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上述野生鸟类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禁止食用野生鸟类。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鸟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县人民政府推进以秦岭、巴山、黄龙山、子午岭、陇山、白于山等区域内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为重点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加强汉江、丹江、嘉陵江、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及红碱淖等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保障栖息地生态用水需求,防治水污染,禁止非法侵占湿地、非法采砂捕捞等破坏湿地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实施生态修复。
  新建、改造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等,应当营造适宜野生鸟类生息繁衍的环境,优先种植本地原生植物,形成乔灌草多种生境,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建立生态岛或者保育区,水体沿岸应当设计生态堤岸、缓坡浅滩等,种植湿生本土植物。
  支持规范利用野生鸟类资源,建立鸟类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开展生态观鸟旅游活动,开发鸟类IP形象和衍生文创产品,推动野生鸟类生态产业发展。
  观赏、拍摄野生鸟类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野生鸟类繁殖期近距离拍摄巢穴或者幼鸟;
  (二)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进行投食和补饲;
  (三)其他危害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个人鸟类饲养、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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