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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 肖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31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肖某某租赁的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场地内有抓机、压包机等生产设备,并堆有大量已打包压块和未压块的废油漆桶,场地地面有废油漆渣,现场可闻到刺鼻气味。经过磅称重,肖某某累计收集废油漆桶23.37吨,其中已压块处置13.27吨(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肖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程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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