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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王轩 刘雪凤
  长期以来,专业体育赛事始终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与热议的话题。然而,随着国民生活品质的持续提升以及公众体育参与需求的日趋多元,业余体育赛事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2025年成功“破圈”的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以下简称“苏超”)赛事,正是这一时代趋势下极具代表性的生动缩影。自2025年5月开赛以来,“苏超”迅速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现场观赛人数与线上传播热度双双走高,截至7月7日,仅在抖音平台“苏超”话题播放量就已经超过200亿次,展现了群众性体育赛事在文化影响力和经济带动效应上的巨大潜力。然而,与职业体育赛事相比,群众性体育赛事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体系上存在一定短板,若缺乏前瞻布局与制度保障,容易出现商标抢注、版权侵权、品牌滥用、商业秩序混乱等问题,影响长期发展。与此同时,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运营应当与其发展定位相协调,策略上不能完全复制专业体育赛事的模式,背离其普惠共享的价值目标。
  本文以“苏超”为研究视点,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及“村超”等同类案例,深入剖析当前以“苏超”为代表的大型群众体育赛事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对策,为广大群众性、业余体育赛事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问题与挑战
  总体来看,“苏超”的知识产权体系构建存在明显滞后,主要表现为版权领域风险较低,而商标领域风险显著偏高,形成不均衡格局。虽然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主流媒体尚未披露与“苏超”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但随着赛事热度持续攀升,原有知识产权布局的缺陷正日益暴露。在商标方面,赛事运营方江苏省体育竞赛有限公司虽已持有十余件注册商标,却未能覆盖“苏超”这一核心标识,其早年申请的第六类“苏超联赛”商标亦因与“苏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简称同为“苏超”)构成近似而被驳回。同时,第三方已在第41类成功注册“苏超足球”,且与“苏超”相关的新申请持续增加,涵盖多个类别,申请主体多为非赛事运营方。因此,“苏超”核心标识缺乏明确且稳固的权利基础,这不仅增加了潜在法律冲突与维权成本,也对未来的品牌建设与商业化开发形成结构性制约。值得注意的是,“村超”赛事亦面临相似情形,大量企业与个人已在体育赛事、食品、服装等类别抢注相关商标,部分申请存在明显恶意,可能干扰其品牌形象塑造与正常商业运营。
  从制度层面观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苏超”“村超”等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弱于奥运会、全运会等大型综合专业赛事。一方面,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类似《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支持业余赛事,亦无法适用地方政府为职业赛事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导致执法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另一方面,主办方或运营方往往未能在赛事初期进行前置性权利布局,对赛事名称、标识、吉祥物、口号、域名等缺乏系统保护,从而在赛事知名度提升后陷入权利被抢注或难以主张的困境。近年来,尽管司法实践已确认体育赛事直播具备视听作品属性,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进一步强化了对赛事视听信息的保护,但赛事的知识产权内涵远不止于此。由于群众性赛事尚未纳入专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亟须构建契合其实际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通过立法完善、政策支持及运营方主动布局,建立起与赛事发展相匹配的全周期权利保障机制。
  经验与启示
  在制度性保护不足及商业市场价值相较职业足球赛事明显较弱的背景下,“苏超”“村超”通过开放式版权策略与多平台内容分发机制,以强大传播力有效撬动了显著的外溢效应,呈现出有别于职业赛事的运营范式。就传播机制而言,“苏超”并未采取职业赛事中常见的“独家许可”直播模式,而是开放接入30余家平台进行赛事直播,并在江苏多地设置近百处户外“第二现场”大屏幕,大幅提升了赛事的可达性、便民性与普惠性。在二次传播方面,运营方也未采取严格限制手段。据《南京日报》报道,短视频平台上“苏超”相关话题内容中,约七成为网友自发的二次创作,内容以趣味性调侃、赛事名场面剪辑等为主,营造出轻松有趣的网络氛围,有效激发了大众的参与意愿和创造活力。“村超”同样采取高度开放的传播路径:2023年线上观赛人次突破5000万,传播内容聚焦民族文化与乡土风貌,成功实现文化出圈。从传播成效看,“苏超”半年内带动相关消费近400亿元,“村超”两年内为榕江县创造旅游综合收入近200亿元,显示出以网络平台为核心、开放参与为导向的业余体育赛事传播模式,明显更契合群众性体育赛事的成长路径与受众基础。
  上述经验表明,对于业余或群众性体育赛事而言,版权运营的核心目标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独家许可—收益回收”,而应聚焦于扩大社会影响力、延伸传播链条并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具体而言,“苏超”“村超”的实践为今后同类赛事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首先,可探索建立以“署名保留、自由传播、非营利限定”为原则的版权开放机制,允许公众对赛事照片、视频片段及官方素材进行合理使用与再创作,从而激发社区参与与文化认同;其次,应避免在赛事早期引入职业赛事常见的排他性转播模式,以免压缩观众规模、削弱社区粘性;再次,可通过设立低门槛观赛机制(如低票价、更加公平的购票制度)、采用多平台同步传播模式、推出“赛事传播共创激励计划”等方式,鼓励大众内容创作者、青少年用户广泛参与,利用短视频、虚拟现实等新媒体手段共建赛事文化,最终形成兼具开放性、可持续性与广泛影响力的赛事活动传播生态。
   建议与对策
  首先,对于当前“苏超”“村超”赛事中出现的相关标识已被第三方抢注的情形,应依法区分善意注册与恶意抢注。对善意注册可优先通过协商、收购或转让方式解决;对明显恶意抢注行为,则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积极启动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撤销程序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赛事整体权益与品牌形象。同时,赛事组织方还应将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及特征性动作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建立规范的授权管理与收益分配体系,确保运动员个人形象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促进其在商业传播中的合规利用。
  其次,为防范“苏超”“村超”等赛事面临的商标权属争议,其他群众性赛事组织方在筹备阶段应系统梳理赛事名称、赛徽、队名队徽、宣传口号等核心识别要素的权利状态,明确其知识产权归属,并制定分类保护路径,尽早完成商标注册与著作权登记,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基础体系。这不仅是《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赛事组织者的明确要求,也是赛事活动长远发展的基础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统一的赛事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对商标、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登记、授权、冲突检索、合同备案等环节实施集中管理,避免因重复注册、擅自授权或权属不明等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与运营障碍。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已关注到“苏超”“村超”等赛事的成就与挑战,未来可考虑联合多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推动赛事经济与法律建设,为更多业余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最后,业余体育赛事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完善的收益分配机制,建议设立专门的“群众体育发展基金”。这种模式在域外被验证具有比较积极的作用,例如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长期实施包括“团结支付”(Solidarity Payments)在内的收入分配机制,将广播与商业收益中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英格兰足球联赛其他级别俱乐部及基层足球项目。国内的群众性体育赛事也可以考虑时机成熟时,从商标授权、衍生品许可、联名开发等商业收益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支持基层赛事、基础设施建设及青少年体育培训,构建良性的资金循环与公共回馈机制,推动群众体育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矿业大学人文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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