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高埗分局对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经查,该单位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主要从事检测服务,其出具的四份噪声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显示,检测时长均为5分钟,通过调阅噪声声级仪设备中的原始数据发现,噪声声级仪的电子储存记录与对应检测报告的纸质原始记录内容不一致,涉嫌存在监测数据失实的情形。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