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设备公司是名为“微烟磁灸装置”(专利号:ZL201210128652.4)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发明专利涉及一种作用于人体穴位的艾灸装置,是一种兼具灸疗、磁疗功能并且艾灸温度可调,使用安全、方便的磁疗装置,属于中医药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
重庆某设备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湖南某医疗公司销售的“灸疗装置”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及合理开支5.27万余元。重庆某设备公司根据其公司财务利润表,主张其被侵权期间正常经营利润率为18.87%,涉案专利对于涉案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为7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经庭审对比实物以及产品说明书内容,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10的保护范围。湖南某医疗公司确认其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并向重庆某中医院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湖南某医疗公司在新疆某联盟医用耗材联合议价采购项目中选的产品型号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另外,从重庆某设备公司提供的视频内容可以确认湖南某医疗公司向南昌某中医院、深圳某医院销售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据此,重庆一中院一审判决湖南某医疗公司未经重庆某设备公司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重庆某设备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重庆一中院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全额支持了重庆某设备公司提出的湖南某医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5万元及合理开支5.2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涉案专利属于科技创新应用于中医药领域的技术成果;重庆某设备公司的销售市场因湖南某医疗公司低价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被抢占,经济损失较大;重庆某设备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对涉案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为70%具有一定合理性,参考重庆某设备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利润率18.87%,可知湖南某医疗公司因生产和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利润较高;湖南某医疗公司销售地域范围较广、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原告支付了维权合理开支等。
湖南某医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确立的裁判规则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该案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合理确定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避免被诉侵权人通过非实质性、微小的技术改动绕开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有效制止“山寨”“仿冒”行为,促进中医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该案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发明专利对产品利润的高比例技术贡献率,综合考虑侵权时间、侵权地域、支付合理开支等因素,全额支持专利权人提出的赔偿金额,真实反映发明专利市场价值,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传递“高价值中医药领域核心技术成果能够获得高保护”的司法理念,鼓励创新主体尤其是中小型中医药科技企业积极开展中医药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激发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张琰 王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