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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中民刑交叉关系探析
林占发 洪维
  近年来,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民事侵权认定与刑事犯罪追诉的交叉融合是复杂难题,特别是个别公司虚构网络影视作品“放映权”,借著作权名义进行所谓的“维权”。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涉及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的规范衔接,更关乎司法秩序维护与权利保护的精准平衡,笔者从定性界分、程序衔接、实践路径三个层面分析民刑交叉关系的运行机理。
  民事虚假与刑事虚假的区分标准
  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的民刑界分,本质是对“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层级划分,需结合行为构成、主观故意等要素作出精准认定。
  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关于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需满足“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司法秩序”三要件。民事层面的认定更侧重“行为外观的违法性”,只要存在捏造事实、妨碍诉讼的行为即可追责。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入罪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刑事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罪需同时满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大要件。
  具体到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领域,需要重点审查两项关键事实: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的要件事实,如虚构著作权创作事实、伪造权属证明等;结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例如致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10万元以上,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等。
  两种行为主观故意的层级存在差异。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但故意的深度与指向存在本质区别:民事侵权层面的故意仅需证明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仍提起诉讼”,如(2025)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和(2025)最高法知民再1号判决书肯定了这种认定标准,即可认定主观故意;刑事犯罪层面的故意需进一步证明“具有侵害他人权益或扰乱司法秩序的直接追求”,例如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阻碍专利权属案件审理、为某公司谋取非法竞争优势的明确意图,这种“目的性故意”是刑事追责主观认定的核心依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别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还会涉及其他犯罪,如伪造公司印章罪。
  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
  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的民刑交叉处理,需解决“程序优先”与“证据共享”两大实践问题,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保持刑事和民事领域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认定标准的一致性,既要避免民事审理与刑事追诉的冲突,又要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需以“是否必须以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中,刑事优先的适用情形指的是,当民事案件的核心事实(如是否存在捏造著作权事实)需依赖刑事案件的侦查结论(如证据伪造的司法鉴定、行为人供述)才能认定时,应中止民事审理等待刑事结果。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技术图纸伪造事实的认定需依赖公安机关的电子证据鉴定,则应先刑后民。民事先行的适用情形指的是,若民事案件可通过自身证据独立认定虚假诉讼事实,无需等待刑事侦查结果,则应继续审理。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庭核验电子设备、核查关联案件信息等方式,已能独立认定虚假诉讼成立,故无需中止审理,可直接作出民事裁判并移送刑事线索。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司法效率原则”,又能及时遏制虚假诉讼对司法秩序的侵害。
  民刑程序的有效衔接与证据共享需遵循三项规则:在民事证据的刑事转化方面,民事审理中查明的虚假诉讼事实(如伪造的技术图纸、当事人虚假陈述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后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需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如证人证言需重新询问、电子证据需补正来源说明);在刑事线索的移送标准方面,民事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作出民事处罚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附全部证据材料(如原审卷宗、再审勘验记录等),确保刑事侦查的顺利启动;关联案件的信息应通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民刑案件信息联动,如民事审理信息应同步至刑事侦查机关,避免因信息壁垒导致追责遗漏。
  著作权虚假诉讼的破解路径
  实践中,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以冒充著作权人提起虚假诉讼和捏造侵权事实虚假维权两种类型最为常见,因“作品无形性”“证据技术性”等特点,其民刑交叉问题处理面临特殊挑战,需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认定方法。
  首先是统一技术认定,化解标准差异。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涉及的技术图纸创作时间、独创性等事实,民事与刑事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易引发实践困惑。民事层面从“优势证据”角度认定权属虚假(如文件夹创建时间与修改时间矛盾即可推翻主张),刑事层面从“排除合理怀疑”角度认定证据强度(如结合行为人研发能力、资金流向等多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破解路径可以考虑引入“技术调查官跨程序协助”机制,由同一技术调查官参与民刑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确保事实认定标准的统一性,避免因专业判断差异导致民刑结论冲突。
  其次是完善梯度衔接,实现责罚相当的理念。民刑责任的适用需形成梯度衔接,避免重复追责或追责空白的问题。民事惩戒优先适用,对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虚假诉讼,可单独适用罚款、拘留等处罚,对涉案金额较小的著作权虚假诉讼仅处以罚款;民刑责任并行适用,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民事处罚与刑事追责可并行不悖。实践中,某一审法院因涉案行为已被刑事立案,直接裁定驳回民事起诉,忽视了民事侵权认定无需以刑事判决为依据的独立价值,导致权利人维权陷入停滞。嫌疑人被处以民事罚款后仍需承担刑事责任,符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分离”的法理;刑事优先的例外情形,若民事处罚已足以弥补损害,如行为人主动撤销虚假诉讼并赔偿损失,可作为刑事量刑的从轻情节,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平衡。
  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的民刑交叉关系,本质是知识产权保护、当事人诉权保障与司法秩序维护的价值平衡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衔接冲突、证据标准失衡等困境,根源在于民刑规范的碎片化适用。通过构建分类化程序衔接规则、确立梯度化证据审查标准、完善协同追责机制,能够实现民事救济的权利保障功能与刑事追责的秩序维护功能有机统一。未来,还需进一步推动著作权登记制度改革,强化数字检察赋能,依托大数据筛查虚假登记线索,从源头遏制著作权权属虚假诉讼的滋生,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分别为:福建省泉州市委党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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