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7月7日,甘肃省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金昌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后院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堆存了黄色、黑灰色、黑色、白色4种物料。经委托检测,4种物料中黄色、黑灰色、黑色物料为含有总铬、总铜、总镍、总镉、总锌等重金属物料。检测结果中超标因子总镉最大超132倍、总镍最大超105倍、总铜最大超10.2倍、总锌最大超9.3倍、总铬超3.08倍。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前提下,不采取防渗防污染措施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5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