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赋能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索

□湖南工业大学 李奕明 熊怡

陕西科技报

  摘要:地方立法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在于以“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为主线,通过制度供给和超前布局,实现产业变革与法治保障同频共振。在重点领域,应摒弃“大而全”立法。在监管创新上,推动从“严管”向“精准治理”转变。在体系构建层面,健全产业发展立法供给,以“小切口”、试验性立法填补新型领域的制度空白;完善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体系,以程序约束增强市场主体预期;构建覆盖创新地方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的协同支持体系。
  关键词:地方立法;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
  一、引言
  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至关重要。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时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创新主导作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四个“新”作出新指引。地方立法的任务是贯彻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精神,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要求转化为刚性制度保障,让制度供给“跑”在产业发展前面。
  二、地方立法聚焦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护航新产业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一重要部署深刻揭示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规律,也就是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现实发展条件,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为“十五五”开局之年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地方立法聚焦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核心在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不能追求“大而全”的体系性立法,而是立足地方实际,瞄准最有基础、最有潜力、最有特色的产业方向,通过“小切口”立法、“集成式”制度供给,为新产业发展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首先,地方立法要精准识别“因地制宜”的产业赛道。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在于“新”,但“新”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根植于地方长期积累的产业基底,未来产业具有不确定性、长研发周期、跨界融合等特征,传统“先发展后规范”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其成长需求。因此,地方立法应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的新立法范式。譬如,针对车联网、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制定促进型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测试应用、数据交互、安全监管等规则,将产业集群培育、创新联合体建设等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产业有所需、立法有所应”。
  其次,地方立法要积极推动传统产业向“新质”跃升。发展新质生产力并非忽视传统产业,而是要通过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地方立法应当注重引导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创新性建立制造业数智化转型的制度化协同机制。同时,以立法形式明确智能化改造与数字化转型项目的财政激励、要素配置与政策协同的制度化安排,促进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
  三、创新监管方式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监管效能的提升对激发市场活力至关重要,而发展新质生产力,核心在于创新。地方立法对监管方式的创新旨在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包容审慎的制度保障,其核心在于推动监管理念从“严管”向“精准治理”转变。针对新技术、新业态的高度不确定性,地方立法应逐步突破传统“以罚代管”的执法模式,通过设定执法观察期与容错机制,为创新提供试错空间。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新业态企业,在不触及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设置一定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允许其在法定框架内自我纠偏、逐步规范。对符合发展方向但未达预期的创新项目,依法免于追责,从制度层面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
  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地方立法与政策着力推动“信用赋能”“智慧监管”等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制度生态。政府在职责功能上,应该由“管理者”转变为“引导者”,完善创新激励机制,给予企业大胆构想、敢于实践的勇气。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地方涉及新质生产力领域的监管应实现信用监管目标。在政策制定环节,推行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双审联动”,从源头上防止涉企政策中的隐性门槛与不当干预。
  四、构建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地方法治保障体系
  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对法治保障提出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制度需求。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方面,承担着制度试验、风险规制、权利配置与秩序建构的多重功能。
  首先,健全产业发展立法供给体系。新质生产力涉及的技术领域前沿、业态模式新颖,传统“先发展后规范”的立法思路难以适应其快速迭代的特征。地方立法应针对数据要素流通、低空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生物技术研发等新兴领域,通过“小切口”立法、实验性立法、授权性立法等方式,在法定权限内先行先试,为产业发展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与权利边界。依托地方立法因地制宜、精准赋能的制度优势,可在产业特区推行先行先试机制,构建细分领域容错免责制度,为重点产业链释放试错创新空间;以立法明确产业链协同义务,推动重点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区域数字经济整体升级。
  其次,完善行政执法监管保障体系。地方立法应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条件、容错机制的免责边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操作规程,确保监管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新业态企业,在不触及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依法设置观察期,允许其自我纠偏、逐步规范;对于符合发展方向但未达预期的创新项目,通过立法明确尽职免责条款,释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信号。同时,依托数字技术赋能执法程序,实现执法行为全程可溯可查,从程序上约束裁量权,增强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
  最后,构建全周期保障的协同支持体系。新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有赖于覆盖创新全周期的法治服务体系。地方立法应推动法治保障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与事中服务延伸,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涉外法律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通过立法明确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建立专业服务平台、支持多元纠纷解决等法定职责,形成与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制度供给。数字经济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的重要力量,其高质量发展有赖于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全链条协同。当健全的法律规范与敏捷的数字治理深度融合,地方法治保障体系将有效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为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赋能的地方性样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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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2024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高质量地方立法赋能株洲市新质生产力发展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20241153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