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当下,用豆包生成图表、用DeepSeek写报告、用千问点奶茶……AI工具已悄悄成为了我们的“编外同事”。这些工具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由AI生成的内容,其著作权如何定性?权利归属于谁?如果发生侵权,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AI生成内容算“作品”吗?
通俗解释:法律只保护人的智力创造。AI一键生成不算作品;但若用户给出具体指令、反复修改并筛选出独创性结果,这种人机协作的成果可能被认定为作品。
真实案例:2024年10月,崔某在某图片生成软件中,通过输入一段描写自然美景的文字,一键生成了四张风景图片,并将其发布在个人社交账号。第二天,崔某发现某文化创意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了四张图片中的一张作为配图,并取名为“霜降图片分享”。2024年12月,崔某就这张图片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随后将该文化创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该用户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未投入过多创作工作,未进行过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其次,通过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最终判决案涉图片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不具备独创性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在公司用AI干活,成果归谁?
约定优先:目前主流AI平台的用户协议大多对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作了约定。
常见情形有四类:归用户所有,例如DeepSeek;有条件归属于用户,免费用户与付费用户的归属规则不同,如豆包;归平台所有;约定不明。
职务成果归属公司:如果员工在公司安排下,利用公司提供的AI工具、数据等资源,为完成工作任务而生成相关内容,其相关财产权益一般归属公司,构成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相关产出。公司可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明确约定AI创作成果的归属。
AI作品侵权,谁负责?
现有司法判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者主要为:
使用者:若构成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构成职务行为,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
平台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A公司获奥特曼形象独占授权,诉B公司AI平台用户上传图片训练生成奥特曼LoRA模型,平台首页及“IP作品”项下展示并可下载、生成实质性相似图片。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提供定向训练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当平台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应综合考量其服务性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动态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最终,法院认定B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奥特曼”侵害信息网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合规小贴士
创作前:留意AI软件的用户协议,审查平台对AIGC的权利归属和商业授权范围;严禁投喂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文档等敏感信息输入到公共AI工具。
过程中:核心创作需保留创作过程记录。
创作后: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应显著标识为“AI生成”;使用AI生成内容(文案、图片、视频)需要对外发布的,应当经过人工审核和实质性修改后方可使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