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涉外图书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某教育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公司”)系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系列图书的著作权人。2010年10月,ACCA系列图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2022年11月14日,某教育公司授权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公司”)为中国境内ACCA系列图书唯一进口商和维权代理人。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郑某甲在其经营的打印店内,将从他人处购买的ACCA系列图书电子版印制2408本。郑某甲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盗版图书1213本,销售金额约8.9万元;向其姐郑某乙销售盗版图书1059本,销售金额约4.8万元。郑某乙通过某平台销售金额约7.8万元。案发时在郑某甲经营的打印店内扣押未售盗版图书136本。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4月7日,图书公司向渭南市潼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投诉,该局调查后认为郑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该案移送渭南市公安局,后案件被指定由华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依法适时介入。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渭南市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荔县检察院”)集中管辖。因涉案图书著作权人在境外,侵权销售行为在电商平台,专业性较强,大荔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方向、法律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一是建议调取涉案图书权属证据。围绕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核心要件,建议公安机关以“公证+双认证”的方式调取境外证据。图书公司提供了经过英国伦敦卡斯特洛公证处、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认证的某教育公司授权函、某教育公司拥有ACCA系列图书版权的声明函以及AC-CA系列图书在中国境内进口备案、复制印刷等相关证据。二是构建电子证据体系。针对线上销售数据海量、购书人分散等特点,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从电商处调取后台交易记录、资金提现等电子数据,同时调取关联账户交易流水、购书人证言,实现线上数据与线下资金相互印证,实际交易与后台电子数据相互补强,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
审查起诉。2025年10月31日,华阴市公安局以郑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大荔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荔县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证据审查。全面审查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结合买家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将郑某甲向买家免费赠送侵权书籍电子版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组成部分,避免重复评价。二是依法追诉追漏。审查发现郑某乙加价转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已达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入罪标准,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犯罪嫌疑人郑某乙。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提供盗版书源的上游犯罪,斩断盗版书籍的产、供、销利益链条。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犯罪数额、退赃意愿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郑某甲提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对郑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指控犯罪。针对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某教育公司对涉案图书享有版权的证据不足以及涉案图书的保护期限问题,检察机关向法庭当场提交了正版ACCA书籍署名证据以及ACCA官方网站宣称某教育公司为出版商的证明材料,并向法庭阐述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关于成员国作品自动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具体规定,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审理情况。2026年1月28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平台侵犯涉外著作权犯罪具有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特点,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加强检警协作,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收集境内外证据和电子证据,构建境内外互补、线上线下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著作权权属、非法经营数额等案件事实。通过依法追诉追漏,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上下游犯罪。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通过依法适用国际条约中关于成员国作品自动保护和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各国企业和创新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省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