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行政违法案件移送行刑正向衔接
【基本案情】
“南山仙珍”系陕西某现代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现代农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29类干食用菌、干蔬菜等商品上。2021年8月、2024年9月,李某华为非法牟利,两次委托他人制作印有“南山仙珍”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共计1800个。李某华将自有羊肚菌装入上述包装盒后,以每盒125元至180元的价格在商洛市商南县、商州区部分农产品商店代理销售。2025年2月,经权利人某现代农业公司举报,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依法扣押本地尚未销售的假冒“南山仙珍”羊肚菌30盒。因行政机关跨区域执法受限,该局仅依据本地扣押的侵权商品数量对侵权行为作出认定。2025年4月29日,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华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行刑衔接监督。2025年10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商南县检察院”)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办理的李某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存在供述与扣押物品数量不符、处罚认定数量异常等问题,李某华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该院立即从多方位开展调查核实:与行政执法人员会商,厘清案件取证难点与认定偏差原因;赴包装盒印刷地、销售地实地核查,调取印刷合同、代理销售合同等关键证据,初步核算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询问李某华与某现代农业公司负责人,发现两人陈述矛盾,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查明。2025年10月15日,该院依法向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0月30日,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商南县公安局,并抄送相关案卷材料。
引导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商南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转化,重新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及时调取涉及商州区门店的相关销售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查明非法经营数额。经公安机关初查核算,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
监督结果。2025年12月22日,商南县公安局对李某华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李某华取保候审。202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按照集中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本案中,商南县检察院发现本地行政执法机关受管辖范围所限,未能跨区域调查侵权事实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推动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司法质效。
(省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