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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审计立法质效提升路径研究
□西北政法大学 尉钏 高思远
   摘要:审计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支撑。立足新时代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战略部署,通过系统比较湖北、浙江等省的审计条例的特征与创新实践,揭示当前省域立法存在的规则冲突、问责软化及执行脱节等共性问题。本研究聚焦法律体系缺失、技术滞后和协同不足等挑战,提出加快出台《陕西省审计条例》实现高位阶立法突破,重点构建党领导审计的法定化机制、强化整改闭环责任体系、规范数字审计技术应用,同步深化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并衔接预算法等配套法规体系,为填补陕西审计法治空白、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学术与政策支持。
   关键词:审计法治;地方性法规;高质量发展
  一、引言:审计法治化的时代诉求
  随着陕西省深入实施“三个年”活动、集中力量打好“八场硬仗”等战略规划,对审计监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2025年6月陕西省公布的《陕西省审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聚焦财政、国有资产等审计立法重点领域,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奠定了基础。
  二、省域审计立法的比较研究
  (一)省域审计立法的创新实践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规定国有企业总部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提倡建立总审计师制度,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此外,还创新性地将数据资产管理纳入审计范畴,要求对数据资产的采集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等环节进行监督。
  《浙江省审计条例》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特别强调审计机关应完善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以实现审计整改的数字化闭环管控。
  湖南省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彩票公益金纳入法定审计对象,规定审计可以延伸至资金使用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则将重点放在社会公益性资金的监督上,对民生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强制前置,规定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二)省域审计立法的不足
  首先,在关键领域省域审计条例存在“规则交叉冲突”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跨区域监管效率低下。对于“社会审计购买服务”,湖北省禁止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购买此项服务;湖南省规定“不得委托社会审计办理法定职责内的事项”;北京市允许购买服务,但要求审计机关“对结果负责”。这些差异增加了审计合规的成本。各省数据接口要求的不同导致审计机关在跨省调取企业数据时时间和操作成本过高。
  其次,在当前的审计问责体系中,各省条例仅停留在“软约束”阶段,缺乏与司法体系的衔接以及强制执行机制。湖北省对于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仅规定“通报批评”措施;湖南省虽规定将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处理”,但未对处理时限作出规定。在刑事衔接方面,重庆市条例明确指出“拒不整改且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其他省份并未设立相应刑事责任条款。
  最后,在当前的立法实践中,部分创新性条款与现实条件脱节,导致立法与执行不协调。其一,专业能力的滞后问题在新领域的审计工作中尤为突出。浙江省在条例中规定了对“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审计要求,但具备环境经济学背景的审计人员极为稀缺。其二,技术支撑的不足导致立法与实践脱节。进行农村集体资金审计时,大多数村财务数据仍采用手工台账形式,无法与数字化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其三,协同机制难以落实。湖南省在审计与财政部门之间提出“计划共商、成果共用”的要求,但由于两部门数据系统的独立性,这一要求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三、陕西省审计工作困境与立法需求
  (一)陕西省审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1.法律规范体系尚未成熟
  陕西省审计法治工作面临的首要挑战在于法律规范体系尚未成熟。现行的《整改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虽初步建立审计整改机制,并要求压实主体责任,但未明确拒不整改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整改率偏低的问题依然突出,由于缺乏明确、标准化的刚性问责标准,部分单位对“屡审屡犯”的问题仅做表面整改。
  随着数字经济与绿色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数据资产审计、科创金融审计、碳排放审计等新兴审计需求迅速增长。然而陕西省尚未形成统一的《陕西省审计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支撑,导致制度协同性不足,以及基层创新手段在法律依据上的缺失。
  2.审计执行效能不足
  陕西省审计执行效能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审计整改的落实以及审计技术的局限性上,这对监督效能产生了显著影响。其一,现行的审计监管与执行体系在确保审计流程的透明度与合法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其二,在实践中“重审计、轻整改”,部分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落实不力,审计结果应用不充分,整改跟踪督促和追责问责机制亟需加强,这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数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平台经济监管等新兴领域对审计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三,现行审计监督体系在技术层面存在诸多不足,如覆盖范围有限、缺乏统一标准、方法论落后。在基层层面,数据分析技能存在明显断层。在数据资产审计领域,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和审计操作指南。
  3.审计协同监督机制难以落实
  一方面,内部审计功能的发挥存在局限性,部分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不足、力量薄弱,导致内审工作质量不一,对国家审计的辅助作用有限,内部风险控制和治理效率亟需提高。基层单位普遍存在内审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配备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等问题,使得内部审计未能有效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另一方面,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监督力量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运用等协同机制尚不完善,监督合力尚未有效形成。各类监督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不足,存在信息壁垒、责任模糊、各自为政、重复监督等问题。
  (二)陕西省审计立法的现实需求分析
  当前陕西省审计立法亟需回应以下方面的现实需求:
  第一,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陕西省正处于创新驱动与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审计立法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和全省的重点工作,确保审计监督紧跟中心工作的推进。第二,考量地域特性,耦合法治理念与本土实践经验。陕西省在推行研究型审计、促进业务与审计融合的平台建设以及构建闭环响应机制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立法工作应将这些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文,以构建稳定且长效的工作机制。同时,应运用法治思维对审计机关的权力运行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审计流程严格遵循法定规范,审计行为恪守法治原则,审计裁决符合法理逻辑。第三,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针对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基础薄弱、监督贯通协同不畅等突出问题,审计立法需从体制机制层面寻求突破。第四,适应数字化转型趋势。随着数字陕西建设的深入推进,审计立法需为大数据审计、智能化监督等新型审计模式提供法律支撑。
   四、陕西省审计立法质效提升路径探索
  (一)加快出台《陕西省审计条例》
  《条例》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以及审计整改、内部审计等内容作了规定,并强化审计独立性保障,细化整改问责机制,区分内外部审计职责,增强了条款的可操作性。此外还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后,审计管理体制进行第二轮改革,以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组建为标志,党对审计事业开始了更加直接的领导,建立了党领导审计事业的常态化机制,这是审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2022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2.突出强调审计整改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中央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均对压实整改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虚做整改依法进行追责。《条例》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需及时落实整改并对结果负责。同时,《条例》建立了整改情况报告制度。此外,《条例》还应当明确规定约谈主体,缩小审计盲区,进一步突出审计整改的作用。
  3.深化审计监督的贯通协同
  加强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条例》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还应规定审计机关需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探索建立资料备案、线索移送、整改互认等机制;鼓励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性审计指引,推动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监督效能。此外,《条例》对审计人员资格的要求过于笼统,需进一步细化内审人员的考核标准与制度。
  同时,强调审计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协作配合。从立法层面体现审计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持续深化,完善审计监督机制,为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制度保障。
  4.回应数字时代的审计法治需求
  目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已逐步趋于成熟,进入与审计的深度融合阶段。应在《条例》中进一步细化关于电子数据平台、电子信息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有利于审计机关实施数字化审计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规范和指导审计人员的数字化审计行为。健全审计部门与网信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探索构建与“算法审计”“数据安全审计”等新兴审计活动相匹配的审计法律体系,对数字时代兴起的审计业务类型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应的审计程序机制、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审计结果报告和运用制度,同时协调处理好新兴审计业务与传统审计业务的关系。三是创新审计容错免责机制,被审计单位在探索数字化转型的实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偏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其适当的“容错空间”,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
  (二)配套专项法规与制度衔接
  为增强审计法治体系的系统性,必须加强审计法律制度与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同作用。建议对《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及《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进行修订,与《陕西省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各领域审计监督工作协同办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国家审计的开展需借助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辅助;同时,国家审计的执行应采用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分析、统计分类等专业方法。此外,建议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每两年对法规实施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以动态调整立法重点。
   五、结语
  良好的法律制度仅是善治的基础。展望陕西省审计法治发展前景,仍需在三个维度上着力突破:理论层面须深化审计容错机制与数字治理的适配性研究,为新兴领域的监管提供包容审慎的法律弹性空间;技术层面应加速构建审计大数据平台的全域覆盖体系,探索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风险预警等技术与审计程序的强制性衔接标准;执行层面亟需建立跨省立法协同机制,针对数据接口规则、社会审计采购等共性问题制定统一规范,以降低区域监管摩擦成本。最终推动审计监督从合规性工具向治理效能引擎的跃升,促进审计法治化、智能化、协同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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