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伴随着“遇见小面”品牌方撤诉、道歉并终止与维权外包律所合作,沸沸扬扬的“渝见小面”商标侵权风波暂告一段落。6月16日,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行业商标维权、共建良性营商生态的倡议》,支持企业合法合规进行商标维权,推动重庆小面产业规范发展,并呼吁明晰法律适用边界,兼顾品牌方知识产权与小微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风波虽平,余音未了。“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事件中,涉及的维权正当性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对此,多位知识产权专家表示,经营主体依法获准的注册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合法维权行为也应得到尊重。但权利人行使权利应严守法律边界、恪守诚信原则,实现依法维权与规范行权的统一,共同维护良好的商标秩序和竞争环境。
有法可依护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权利人持有依法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具备合法维权基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杰表示,品牌方依法享有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开展维权,制止恶意仿冒、“搭便车”等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
法律为何要赋予商标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对此,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商家泉表示,商标法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心目的是保护经营者商誉、制止仿冒混淆、维护公平竞争,权利人通过起诉途径主张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救济渠道。正当维权是法治市场应有之义,通过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值得尊重与鼓励。
“品牌投入资金、人力打造标识,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排他使用权利,如果市场中存在大量恶意仿冒、‘傍名牌’牟利的商户,而权利人放弃诉讼,则会纵容‘搭便车’侵权行为。”郭杰指出,从制度层面来看,主动起诉疑似侵权主体,是权利人履行自身权利、维护市场秩序的合法行为,这类正当维权应当得到法律与社会的包容。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那在肯定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正当维权的同时,强调应该规范行使权利:“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限制,也是划分正当维权与权利滥用的重要‘标尺’。商标权并非绝对垄断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比例原则,不得借注册商标垄断通用名称、地域名称等社会公共资源。”
行权有度守秩序
权利有边界,行权须有度。结合此次“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事件,多位专家在肯定正当维权的同时,着重强调了规范行使权利的重要性。
“依法为底,行权有度。权利人有权依法维权,可建立分层维权流程,以发函停止侵权为主要维权手段,仅对拒不整改、大规模仿冒、主观恶意‘搭便车’的主体启动诉讼,同时索赔金额合理匹配侵权损害,杜绝以盈利为目的的索赔。”孙那表示,经营主体有权合理使用地域、品类通用词汇,但不能刻意模仿、攀附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企业字号被核准登记不等同于可以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开店取名必须同步核查商标权利,否则极易出现字号与知名商标近似、陷入诉讼索赔的情况。
如何把握行使权力的尺度?在郭杰看来,应立足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双重价值,严格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绝不纵容恶意侵权。同时,要严厉规制异化的商业维权行为,杜绝过度行权与权利滥用,二者并行不悖。“对恶意仿冒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尤其是完整复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照搬门店装潢、刻意混淆品牌、抢掠客源的侵权主体,权利人依法维权、索赔追责完全正当,理应获得司法和行政支持。这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品牌创新的法治底线。”郭杰表示。
商家泉指出,权利行使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比例原则。权利人商业维权应恪守三重准则,回归理性行权轨道:其一,坚守法律底线,分层精准维权,清晰划分恶意侵权与善意使用的界限,精准打击刻意仿冒行为,对正当使用公共词汇的经营主体不予过度追责;其二,恪守比例原则,规范维权尺度,正视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不得垄断通用名称、地域名称等公共资源;其三,着眼整体发展,树立正确维权理念,跳出单一的利益视角,尊重行业经营惯例,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商誉作为维权的根本目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权利人不应将商标维权异化为商业牟利手段,经营主体在打造品牌开展市场商业活动时应该树立法治意识,主动规避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杜绝恶意傍名牌、混淆行为,共同让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每一个诚信守法的经营主体都能安心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孙那表示。
(杨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