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成功办结一批涉及销售假冒“完美芦荟胶”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假冒专利系列案件。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依托权利人提供的线索精准锁定目标,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与电子取证固定证据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顺藤摸瓜严查售假
案件线索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主动开展市场排查发现。2025年12月,完美公司发现新沂市辖区内多家药品零售实体店及线上网店存在销售假冒“完美芦荟胶”的情况,遂向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案件线索。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专项检查,循线对13家实体药店及化妆品店、2家电商平台网店开展全面排查,先后立案查处11起案件,其中涉及实体单体药店8家、化妆品店1家、网店2家,另有4家店铺签订承诺书。
办案人员经核查发现,9家实体柜台均摆放标称由完美公司控股、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注册商标及专利号,净含量40克”;2家网络店铺在电商平台销售同一包装标识产品。办案人员通过电子截屏、交易记录调取及平台经营者协查等方式,固定了其销售页面、订单信息和发货记录。经查,11家当事人于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期间,以单支7.5元至25元不等价格购进,以10元至35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3000元。至案发,实体药店现场查扣28支产品,网店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商品并删除链接。
上述被查扣的产品经完美公司鉴定,均属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及标注其专利号的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假冒专利。办案机关并未“仅凭权利人鉴定意见”就认定当事人侵权,而是结合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等综合因素,确保证据链完整。
厘清双重侵权边界
案件查办过程中,多数当事人接受调查时辩称“不知产品为侵权产品”,试图免责,但均无法说明具体供货方,亦无法提供进货合同、购货发票、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进货查验凭证。
办案人员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的免责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是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格明显偏低。完美芦荟胶正品市场零售价一般在35元至45元之间,而当事人购进价仅7.5元至25元,价差足以引起正常经营者的合理怀疑。其次是无法说明产品来源。多数当事人拿不出进货票据、合同及供货商资质,亦说不清具体提供者,不符合“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法定要件。最后是零售经营者没有对市场知名度较高的产品尽到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完美芦荟胶作为长期广泛销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日用品,经营者对进货渠道的审查理应更为审慎,而上述涉案当事人均未履行基本进货查验义务即放任来源不明商品上架,主观上至少构成应知,故对其免责主张不予采纳。
在假冒专利这一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办案人员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专利号,为完美公司合法持有的有效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获授权,法律状态稳定。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人员同时认定,当事人销售同一产品的行为同时触犯商标法和专利法相关规定,系同一经营行为的两个违法面向,应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依据作出处理,分别定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并不存在竞合吸收问题。
分类施策彰显法理
由于涉案经营主体既有实体店也有网店,办案人员坚持实体店与网店一体认定、分类处置。对于8家实体药店和1家化妆品店,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扣押实物、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对于2家网店,办案人员则通过电子数据固证、平台协查、交易记录调取等方式取证。因涉案金额较小且当事人主动下架、配合调查,未对平台作延伸处罚。办案人员坚持两类主体违法定性标准一致,但取证程序与固证方式各有侧重,既警示了经营者,又未影响其正常经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本案11家当事人合计违法经营额仅3000元,单家均在数百元至千余元之间,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与上游制假售假者形成共同犯罪,办案人员因此作出不作行刑衔接移交的决定。
针对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办案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系初次侵权、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陈述、无消费者使用后不良反应投诉等情节,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并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罚款。同时,办案人员开展行政约谈,督促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筑牢行业保护防线
该系列案件由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结,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后,涉案权利人完美公司向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送来锦旗,表达了对行政机关高效查处案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肯定,认为该系列案件的查办,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高效性与执法处置的精细化。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系列案件办理过程实现了“查处一个点、警示一条街、规范一个行业”的治理效果。办案人员将涉案产品来源信息按属地原则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推动从终端查处向全链条治理延伸,并针对上游供货商均不在本辖区的实际,建议上级部门对涉众型、跨区域小额侵权案件建立统一的线索交办和信息共享平台,破解跨区域溯源难、协作机制不健全等基层困境。这一典型案例为从源头净化行业知识产权竞争生态,引导市场经营主体树立“维权有据、行权有度”的法治意识发挥了示范效应。
(缪超奎 何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