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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张俊涛 李建伟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以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为主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法官审判案件时遇到的较难审查的证据。准确采纳技术性证据,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因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必须采用正确、科学的技术性证据,确保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充分运用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核
  技术咨询是指司法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法官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的活动。简单的技术性证据问题是指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通过技术咨询就可以解决的技术性证据问题。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简单的技术性问题,通过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技术咨询即可。
  技术审核主要解决具体案件中的鉴定方法、程序、结论、因果关系等问题。200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规定了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程序、审核意见书的效力等。以知识产权案件的鉴定意见为例,法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方法、原理的合法性,检材的可靠性,鉴定意见的形式合法性,鉴定意见的明确性,鉴定意见的关联性等。关于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资格,司法行政部门都有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的具体情况,易于审核。鉴定程序、方法、原理是专业性、专门性的问题,要结合专业知识来进行技术审核。对于检材的可靠性,要审查检材的来源、提取、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与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一致。鉴定意见的形式合法性包括鉴定的委托单位、委托人、委托事项等。鉴定意见的明确性是指鉴定意见要明确、准确,避免模棱两可。鉴定意见的相关性是指鉴定意见要与鉴定对象、检材有关联性。如果没有关联性,再正确、科学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也没有意义。
  重视重新鉴定与专家论证报告
  检察机关把知识产权案件移送审判机关以后,法官要对鉴定意见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意见具备形式要件,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法官通常会采用技术性证据。如果法官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或者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一案多个鉴定意见、且多个鉴定意见不一致,通过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不能解决技术性问题,法官会委托法院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由于法院没有自行鉴定权,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双方对鉴定意见有严重分歧、案件无法定性等情况,法院会委托社会鉴定机构等进行重新鉴定,通过重新鉴定来确定技术性证据的采信。专家论证报告是指由于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在法院审判阶段,对于有些技术性问题,没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但是,案件又必须审理,因此,要借助专家论证报告等。比如涉医药案件的定性、定罪等问题,法院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来帮助法官审理案件。
  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并且该分歧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决定着刑罚的轻重,则法院可让鉴定人出庭,让鉴定人对检材的保存、鉴定采用的原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的形成等进行阐释,并接受交叉询问。对于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多个鉴定意见、且多个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鉴定人出庭有助于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升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深入理解以及鉴定意见的接受程度。比如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仍持截然不同的意见,为了查明案情,法院可以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审判案件时让鉴定人出庭对技术性证据进行阐释,结合案件的物证、书证、言辞证据等最终作出科学的裁判。
   发挥技术调查官专业技术优势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制度。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法院。随着案件技术含量的增多,在审判阶段,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借助技术调查官来审理案件。法官并非行行都精通,对于知识产权、电子数据、计算机软件等法官不熟悉、不精通的技术,法院可以借助技术调查官来了解技术事实,从而准确审理案件。技术调查官就是利用专业技术优势,锚定争议焦点,查清技术事实,为高效、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技术调查官将对法官审查技术性证据发挥更大的作用。法院审理案件,可以把精通技术性证据的专家作为陪审员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同时,技术性证据要与全案证据相结合进行审查。对于假冒专利案、假冒注册商标案、侵犯著作权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等,技术性证据要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结合起来进行审查。总之,法官要将技术性证据与全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河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