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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学谁的声音、模仿谁的风格,都可以吗?
  上传一段语音,AI便可模仿某位演员“说出”其从未讲过的话语;输入指定画家的绘画风格,短短数秒就能生成一幅观感酷似原作的画作;向大模型提出模仿某位作家文风的要求,便能产出一篇遣词、行文节奏高度贴近其写作特点的文本。这类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
  既然AI可以复刻人声、艺术风格与文字笔法,是不是意味着任何人都能随意使用这类能力?答案是否定的。这其中至少要厘清四重核心问题:是否取用了他人原有作品作为训练素材、是否复制了他人独特的声音特征、是否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内容由本人创作,以及此类模仿行为是否会对原创者形成不公平的市场替代。AI复刻他人声线、画风、文笔,生成看似出自本人之手、实际属于AI伪造内容的情况,将带来肖像权、著作权等一系列法律与伦理问题。
  一、声音不只是音频,也是人格标识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件AI生成声音的人格权侵权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利用AI技术(即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其声音,并提供给用户配音,使得殷某某的声音信息被用于多处。人民法院判令该三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充分保护”。
  声音不仅传递语言,也能指向特定身份。生成的明星声音进行商品推广,易误导公众,使其误以为相关主体作出代言;让公众人物“发表”从未说过的话,或将对其名誉造成损害;冒充亲友的声音,更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做电信诈骗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声音在网上可以听到”不等于“可以随意用来训练模型”。授权某人朗读一部作品,并不代表授权他人利用其作品制作AI声音。《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进一步要求,“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时,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者,并取得其单独同意”。对AI声音的授权,应明确使用目的、传播范围和使用期限,杜绝随意使用。
   二、风格不等于具体作品,但模仿可能越界
  与模仿声音相比,画风和文风的模仿问题更加复杂。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不包括抽象的思想、方法和风格。但“如果创作风格被少部分人专有控制,势必造成公共领域创作源泉的枯竭,与文学艺术发展创新的规律相悖”。但是,这也并不等于“怎样模仿都可以”。
  首先,需要判断生成成果是否复制了具体作品。若AI生成图像在人物形象、构图、细节层面与原作高度趋同,争议焦点便不再是模仿抽象艺术风格,而可能演变为对原作具体表达内容的复制。同理,模仿作者的句式、叙事节奏与复刻原作人物、情节、标志性段落存在本质区别。其次,应当区分模型训练与内容生成两个独立环节。即便最终输出内容没有明显抄袭迹象,仍需要进行训练数据的合规审查,核查模型训练所依托的素材,研判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再次,严禁人为制造主体身份混淆的行为。如将AI生成画作标注为“某画家新作”,或是把AI撰写文本宣传成“某作家亲笔作品”等,这类情况已不属于正当的风格借鉴,而是利用创作者身份与行业声誉进行了误导性传播,易引发人格权与著作权相关法律风险。
  三、合法只是底线,创作伦理还要多问一步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并不意味着在伦理上没有问题。创作者的个人风格往往来自长期学习和反复实践。AI可以迅速提取其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消解了原创投入的价值,但却带来了伦理层面的争议。如果平台一方面依托创作者的作品和行业声誉吸引流量、获取用户,另一方面推出“某某风格一键生成”功能,既不告知创作者相关使用行为、标注作品来源,也不设置授权、退出或收益补偿机制,极易造成利益分配失当,引发知识产权与伦理层面的双重风险。
  因此,使用AI复刻时,至少应守住四条边界:一是使用特定自然人的声音,应当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二是利用他人作品开展模型训练或内容生成,应核实数据来源与许可范围;三是禁止将AI生成内容冒充为他人原作、原声或公开言论;四是对特定创作者实施商业化摹仿时,应当作好信息披露,并探索建立授权及收益补偿机制。
  AI能够快速学习人类已有的文化成果,人类的创作活动也始终建立在借鉴与传承的基础之上。真正需要警惕的,并非一切形式的相似,而是将自然声音转化为可随意调用的工具,抑或把创作者长期积淀形成的个人风格,转化为未经许可即可商业使用的资源。拥有摹仿能力,不代表可以冒充他人;具备学习能力,也不意味着能够无偿占有他人的智力成果。

(黄业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