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浙江衢州某小区地面停车位仅有20余个,有的业主常将车辆随意停放在车位之外的小区道路上。2019年上半年,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建议,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赞成。公约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累计3次的,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等。管理公约实施后,周某等业主仍然经常将自家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且对合理劝导不予理睬,并拒绝在文明停车承诺书上签字。2019年5月前后,物业公司依据管理公约,删除了闸道口周某等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2019年12月,周某等以通行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2020年年初,衢州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日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解读】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郭林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本案中,周某等作为业主拥有优先使用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使用不应超出应有的范围,并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否则就属于损害公共利益和有违社会公德的权利滥用。
民法典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建议,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对本小区内违规停放车辆的处理作出规定,明确提出不文明停车“类似行为累计三次的,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该公约获得了2/3以上业主赞成,是业主均需遵守的规范。然而,在公约实施后,周某等业主仍然经常在小区车位之外的地面停车,不仅超出了使用停车位的权利,而且违背了管理公约,损害了小区大部分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管理公约,其车辆失去了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