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男)与张某(女)婚后育有王某甲(儿子)及王某乙(女儿)。2018年,王某打印遗嘱一份,申明将遗产30万元现金留给王某乙,后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甲不服,将王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遗留的30万元现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份遗嘱是打印的,无法核实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见证人,遂判决该份遗嘱无效,30万元遗产由继承人按份继承。
【解读】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楠西北政法大学教师 谭秀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相比,在遗嘱的形式中,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的规定。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即使遗嘱是王某打印的,只要具备两个见证人,遗嘱仍然是有效的,王某乙可以根据遗嘱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