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 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其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生物安全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同时,法律健全了各类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此外,还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生物安全已经成为整个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但我国生物安全在法律保障方面一直还处于空白阶段。此次生物安全法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将重点放在了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方面。“在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几个方面。”袁杰说。
在保障安全,促进发展方面,生物安全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各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主体和活动严格要求,明底线、划杠杠、立规矩,加强监管,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确保安全。同时,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加快生物安全国家战略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健康发展。
注重风险防控、预防为先,是此次生物安全法的一大特点。为了突出风险预防,生物安全法规定,一方面,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主动开展监测,及时进行预警,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要求从事生物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管理规范。“这样双轮驱动、双管齐下,就可以从源头上防止生物安全风险发生。”袁杰说。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分类管理,科学施策。根据不同的风险来源,划定不同的生物安全领域,在各领域内又区分活动的风险程度和危害大小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应的活动要求,此外,还规定不同的管理措施,遵循规律、科学应对、精准施策,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当看到,由于生物安全领域总体上属于新兴领域,涉及范围广、发展变化快,有些领域已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有些活动还缺乏法律规范。据袁杰介绍,对此,生物安全法对已有规定的,进行整合提炼完善,上升为基本制度,并做好衔接、形成合力。对暂时还没有规定的,目前能够看得准的,作出针对性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对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实践留有余地,也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接口。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