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关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条例规定,省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市、区县政府结合实际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
开展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登山、越野、穿越、超长距离跑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关于全民健身设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河湖沿岸、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关于特殊群体健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关心、支持并创造条件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应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球类、田径以及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
(本报记者 杨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