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停车方面,《条例》规定,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为了满足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条例》规定,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
为了逐步缩减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例》规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前,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单位、居民的意见。已设置的停车泊位的数量、停车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此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因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本报记者 赵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