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2012年我省出台了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杨学军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面对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新问题,制定一部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对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杨学军表示,同一领域多部立法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既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我省信用法治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的生动例证。总体上,两部立法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条例》规定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
“《条例》对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作出规定。”杨学军表示,《条例》还对惩戒对象作出“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接入本单位行政管理、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系统,对失信主体实施自动拦截和限制,并将结果反馈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规定。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从下列范围内依法确定: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简化检查方式;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明确失信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等内容,并限制在下列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应限制;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选优评先资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秦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