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村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都离不开良好生态环境的支撑。应围绕农业绿色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积极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制定生态环境规制措施。环境规制作为政府社会性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在于刚性约束,以防止无序发展、低端扩张,是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调节来减少环境污染的行为。一是突出规划引领。从宏观上看,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不断提高区域生态系统服务供给水平,更好实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从微观上看,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积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二是加强红线约束。统筹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三条红线,根据生态重要性、生态脆弱性,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三是完善管理创新。加快构建国家公园体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林长制,促进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构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管护体系。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产品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核心在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一是推动乡村产业生态化。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生产技术,建立资源节约型的产业结构体系,减少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倡导绿色环保消费。同时,建立绿色发展分类综合评价制度,制定差异化激励和约束政策措施。二是推进乡村生态产业化。充分发掘乡村生态涵养、休闲观光、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生态功能,选择与生态保护紧密结合、市场相对稳定的特色产业,将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三是市场创建与运行。依托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开展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四是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优质优价。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被视为保护生态环境、平衡上下游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其核心在于通过补偿激励村民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行为外部性的内部化。一是积极拓展领域范围。各地不仅要严格落实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还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等重点领域实施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而且更要广泛地探索运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此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框架中的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只局限于耕地的轮作休耕和免耕覆盖等补偿,没有包括病虫害绿色防控、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化肥农药减量等更广泛的农田生态保护补偿内容。对此,必须及时查漏补缺、逐项完善。二是不断优化机制设计。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仍面临诸多挑战,未能有效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目标协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优化机制设计,做好保护行为识别、制定差别化的补偿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等。
提高生态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型”公共服务需求,而且还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发展型”公共服务需求。实践中,可通过设置生态公益岗位安排村民参与生态管护、组建生态建设专业合作社吸收村民参与生态工程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形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区域生态系统服务供给水平。一方面,设置生态公益岗位体现了“以工代赈”“工作换福利”的思想,可以带动低收入人口增收,帮助特殊群体获得社会认同。另一方面,增加当地村庄的生态服务供给力度。比如,脱贫攻坚期间,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了110.2万名生态护林员,带动3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增收。此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组建生态建设专业合作社,让低收入人口可以就地就业,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再如,脱贫攻坚期间,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共组建扶贫造林(种草)专业合作社(队)2.3万个,吸纳160多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生态工程建设,年人均增收3000多元。同时,还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并加强对绿色发展基金流向的引导,确保基金主要投向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绿色产业发展和文化旅游等领域。
引导农民践行生态环境友好行为。农民是乡村的守望者,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离不开农民的参与。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农户对过量施用化肥农药、农业废弃物污染危害的认知,引导农民主动采取生态环境友好行为。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组织村民定期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村级组织和村内“工匠”带头人等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实现农民增收。另一方面,仍须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将环境卫生、生态保护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必须细化,做到既合理又合法,有惩戒有奖励,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想方设法激发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胡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