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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偷倒污染性土壤
企业负责人获刑并罚款
  今年1月,因倾倒污染性土壤造成环境污染,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邰某某被法院判处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邰某某,曾任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邰某某、邰某、李某某在明知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退役厂区(原郑州市某农药厂)的土壤为污染性土壤,为节省运输成本,制作假的运输台账,指派河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将污染土壤倾倒至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某村,造成环境污染,污染土壤修复全程费用总计为1.5万余元。
  【处理结果】
  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邰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污染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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