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2022年上半年对全省75家重点排污单位的78套废气CEMS系统开展比对监测的结果。结果显示,47套比对监测不合格,占比超过六成,38套实际监测浓度结果偏低或排放总量偏低,占比近五成。CEMS被称为“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大力拓展自动监控等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因此,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必须得到保障。加强比对监测,可以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有力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然而,在开展比对监测时,却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一起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查处典型案例。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污水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比对监测未遵守相关技术规范,采样人员通过作弊的方式使比对监测结果合格。最终,安徽省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10万元,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4.48万元。
为解决相关问题,笔者建议,一要加强帮扶。指导企业制定清单式比对监测流程。在日常检查中,笔者发现企业已基本根据相关要求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但一些企业也仅限于安装。部分企业受限于环境专业人才缺失,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日常运维管理不甚了解。而比对监测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运维的重要一环,企业往往处于“三不”状态,即不知道要不要做,不知道何时做,不知道怎么做。对此,要主动提供服务,按照行业分类,协助企业制定清单式比对监测流程,将相关技术规范逐一列出,指导企业按清单步骤实施比对监测,确保比对监测符合技术规范,结果真实有效。
二要将比对监测结果纳入执法监督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有义务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的自行比对监测等日常运维工作,以确保数据有效传输。企业在尽到义务的同时,也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如执法部门可在日常检查中对企业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若多次比对监测结果都合格,则相关单位可纳入执法监督正面清单,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则要加大企业自行比对监测和执法部门比对监测的频次。
三要增强联合监管合力。生态环境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如果是自动监控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追究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自动监控设备进入市场。如果是企业为逃避监管而人为地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企业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