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抽查历史尾气检测视频记录,发现该检测线机构于2021年1月6日使用4号检测线,对某奥迪牌小型轿车和某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全程未进入驾驶室进行双怠速检测相关操作,但该检测公司仍出具了丽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汽油车),报告中低怠速与高怠速工况下均具备CO与HC实测值,且形成了排气污染物检验结果合格报告。
当天,就对该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汽车双怠速法检测操作规程过程中需要操作人员进入驾驶室通过踩踏油门的方式来提高并控制转速。若没有操作员进入汽车驾驶室进行相关操作,则会导致检测过程中汽车无法达到高怠速工况,亦无法形成高怠速工况下的汽车尾气排放数据。在此情况下,检测过程中读取的全部是低怠速数据,如此汽车尾气检测报告中高怠速工况下的实测值数据实则为低怠速实测值,因此汽车尾气检测报告中高怠速工况下的实测值数据是不真实的。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