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根据群众举报,江苏省扬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日对扬中某建筑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年产200万吨机制砂项目于2021年9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同年11月16日经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扬环审〔2021〕117号),2022年5月建成并调试生产至今。对照环评及审批意见要求,该公司机制砂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到位,生产车间西侧墙壁未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且厂房南侧及东侧外10米处未修建一处隔音墙。
【处理结果】 该建筑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对该建筑材料公司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