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日,黄某入职某公司,工资3000元/月,后被派遣至某大学某院项目担任电工,由某公司在与某院核算后支付工资,某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8日,黄某在某院项目切割训练中心体育器材上的钢丝绳时致右眼受伤,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某公司否认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黄某随即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浐灞)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后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黄某向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灞桥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后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社保局”)行政复议确认灞桥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2020年,某公司以黄某并非工作原因导致受伤为由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灞桥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撤销市社保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又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并改判撤销灞桥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市社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其间,黄某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诉至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灞桥区仲裁委”),该仲裁委仅支持其部分申请事项,黄某因不服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并就该案一审阶段向西安市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西安市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于黄某申请当日指派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该所指派杜丹律师、刘婉君律师承办,杜丹律师、刘婉君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黄某签订委托代理手续,向黄某了解案件经过并制作笔录,与办案法官联系案件进展情况。开庭前多次与黄某见面,确认案件事实并核对、整理证据。针对黄某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约27万赔偿在仲裁时未获支持,承办律师重新梳理证据,形成新的代理思路。
为便于法官快速了解案件事实,方便核实证据,支持黄某主张,承办律师详细制作证据目录,其中就治疗费用另制作了费用明细表,治疗票据的举证具体到如“西安市某医院门诊票据,本页合计88.64元”,就辅助器具费另提供“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证据共计162页。开庭当天承办律师按时出庭,顺利完成庭审。针对庭审中争议焦点及双方证据,详细制作代理意见,于开庭后七日内提交法庭。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对仲裁未获支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262458元予以支持并判决某公司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一审判决后,因某公司上诉,二审中律师接到黄某电话,咨询某公司提出和解方案其是否可以考虑,律师与黄某一起仔细计算和解数额及支付时间、方式后,黄某同意与某公司调解解决,并如期拿到了30万赔偿款,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简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举证黄某已向某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庭审中黄某也认可某公司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并同意解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向黄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某公司未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黄某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