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为油气微生物勘探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其以前员工罗某某、李某、胡某某、张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B公司使用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罗某某、李某停止侵害,B公司、李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
A公司、B公司、罗某某、李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前员工组建新公司并侵害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引发的案件,B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A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考虑油气微生物勘探领域经营者较少,市场竞争并不充分,可以推定B公司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A公司的交易机会,应将其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遂改判全额支持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即实质认定侵权利润全部来自于涉案技术秘密。裁判释放了切实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