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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为“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公司主张B公司与其签订《花儿绽放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并依约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后,违反合同约定保密义务,在公共网站披露该源代码,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及其唯一股东C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500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B公司披露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构成技术秘密侵害;A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多项数据存疑,不应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涉及非法披露行为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当以被披露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认定存在多种路径,本案在认可鉴定评估是可选方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难以采信有关鉴定意见时,酌定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综合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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