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师体罚学生被开除,44名家长挽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对到底该如何处罚涉事教师各方仍存在争议,但学校对涉事教师“零容忍”的态度还是值得肯定的。
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当然,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学生的不良习惯、做法予以及时纠正,伴之以必要的惩戒,这对于规范学生的行为,使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惩戒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是惩戒不等于体罚或变相体罚,教师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也可以采取如罚站等不构成体罚或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管教措施。
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侵害了学生的健康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是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是每个教师不可逾越的一条高压线。教师体罚学生被开除不啻是一堂生动的师德师风教育课,也给所有教师敲响了警钟。
教师应树立起强烈的“红线”意识,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真正对得起“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一称号。学校也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严格规范教师行为,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失范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并做到及时查处。同时,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