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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擅自倾倒脱硫尾灰
石灰厂受处罚
  【案情回顾】
  今年4月13日,湖北省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接网络舆情举报,反映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境内有罐车倾倒工业固废。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批次工业固废为湖北某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脱硫尾灰(一般工业固废Ⅱ类),实施倾倒脱硫尾灰的罐车所有权人为荆门市某石灰厂,共计倾倒脱硫尾灰约16吨。
  【处理结果】
  石灰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第1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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