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5月11日,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
经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处理排放,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治污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某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