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鱼莹)11月7日,记者从西安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西安市对行政区域范围内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教学和生活用气销售价格2.20元/立方米;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20元/立方米;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79元/立方米;非居民合同内用气销售价格3.49元/立方米,合同外用气销售价格由城燃企业和用户按照不高于实际采购成本+配气价格(0.7元/立方米)的原则协商确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39元/立方米。
集中供热企业终端热价保持不变,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鼓励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终端热价保持不变,对随意涨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审处罚力度。
强化对城燃企业、供热企业运行成本监审和服务质量考核,结合成本监审、绩效评价情况,确定补贴数额,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