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0日,湖南省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某竹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一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于2022年12月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后,未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明,该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70.1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
即停止建设,处罚款12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