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6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二检查组会同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江市东兴区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存在自动监测数据烟气流速为0m/s、自动监测设备样气管变黄等问题,根据检测报告(川精创字﹝2023﹞第0193-XXX号)显示该砖厂颗粒物CEMS测定平均值为12.1mg/m3,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为29.2mg/m3,相对误差为-58.6%,超过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评价标准±30%,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比对结果不合格。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立即对此进行了摄像取证,检查了自动监测设备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该砖厂负责人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相关证据表明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