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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产权,魔芋更爽口

  魔芋是十分常见的食物,由魔芋制成的魔芋丝等食品颇受消费者喜爱。如今,市场上有多个食品厂家推出了名为“魔芋爽”的魔芋制品。然而,就是这样的名称却引发了不正当竞争之诉。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卫龙公司”)起诉泉州市丰泽区尚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尚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魔芋爽”商业标识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卫龙公司主张“魔芋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理据不足,其关于尚客公司在魔芋制品上使用“魔芋爽”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卫龙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食品同名引发争议
  成立于2014年7月的卫龙公司是“卫龙”关联公司的核心企业,也是“卫龙”相关商标的权利人。经卫龙公司子公司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平公司”)的持续运营和推广,卫龙品牌食品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卫龙公司及平平公司推出了名为“卫龙魔芋爽”的魔芋制品,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
  尚客公司与卫龙公司曾系多年的合作伙伴,其负责在多个电商平台上销售卫龙品牌食品,其中就包括热销的“卫龙魔芋爽”。然而,两家公司却因为一款名为“比比赞魔芋爽”的商品而对簿公堂。
  2022年,卫龙公司发现在多家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出售名为“比比赞魔芋爽”的商品,销量较大。经调查,该商品系尚客公司委托生产。卫龙公司认为,经过多年的运营和推广,卫龙牌“魔芋爽”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了多个行业奖项,卫龙公司的“魔芋爽”已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尚客公司作为卫龙公司的经销商,其在代理经销卫龙牌“魔芋爽”后,使用“魔芋爽”作为同类产品名称,该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信和商业道德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2月14日,卫龙公司将尚客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请求判令尚客公司停止使用“魔芋爽”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卫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多为其“卫龙”商标使用在其“魔芋爽”上的证据,无法证明“魔芋爽”本身作为商品名称已经取得区别于其他品牌的显著特征。此外,在案证据表明相关公众已经将“魔芋爽”作为“魔芋制品”中一类零食小吃的通用名称进行使用。因此,卫龙公司关于“魔芋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其关于尚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卫龙公司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泉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认定名称不具显著性
  据了解,在二审中,卫龙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销售、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公司名下的“魔芋爽”产品经过使用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过,其上诉请求并未获得支持。那么,二审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李润民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等规定,当相关标识属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该案中,涉案“魔芋爽”文字组成指定使用在“魔芋及其制品”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主要原料魔芋和口感特点,在整体上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
  “卫龙公司提交的卫龙公司‘魔芋爽’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的专家论证会法律意见书和另案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相关公众看到‘魔芋爽’能够将产品的来源指向卫龙公司。但在案证据显示该‘魔芋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文字‘魔芋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李润民表示。
  李润民进一步解释称,此外,从卫龙公司提供的“魔芋爽十大品牌”等排行看,可以印证相关公众已经将“魔芋爽”作为“魔芋制品”中一类零食小吃的通用名称进行使用,不足以产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其他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且尚客公司销售商品中使用的“魔芋爽”字体设计和商品装潢,与卫龙公司的“卫龙魔芋爽”均存在较大区别,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卫龙公司的上诉请求未得到支持。 

(姜旭 欧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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