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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
字号注册要留意”搭便车“不可取

  企业字号作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识别依据,承载了经营主体长久以来所积攒下来的商业名誉,苦心经营的企业所用字号若是被他人使用了,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吗?
  原告某公司于2002年开始使用“某光电”企业字号,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该字号及商标具有相应的市场价值和一定的影响力。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登记的企业名称,同样完整包含了“某光电”字号。并且,被告在官方网站及广告宣传中多处使用与“某光电”字号近似的标识。
  经查,被告成立于2016年,与原告属于同一省份、同一行业,并且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对此,原告诉至法院并主张,被告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其企业字号相关权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辩称,二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主观与客观上均没有攀附原告知名度或者商誉的恶意,不足以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光电”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字号予以保护。被告登记企业名称的时间远远晚于原告,而经营范围与原告所属行业相关,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作为市场竞争者,应当知道“某光电”的在先字号,且该字号在其经营范围内并无固定的含义,因此,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对“某光电”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合理避让。但被告却擅自注册含有“某光电”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与“某光电”字号近似的标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该字样具有合理依据,主观上具有攀附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延伸阅读
  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均属于经营主体特有的商业标志,在交易中均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亦是相关经营者商誉与企业价值的重要载体。由于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存在地域划分,因此实践中,将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情况时有发生。该案判决的作出,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自身企业名称的行为,要求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凸显了人民法院重视企业品牌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品牌的司法导向。

(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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