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排放了大量‘毒水’,祸害了庄稼、鱼塘,老百姓连一口干净的水都喝不上!”由于化工厂乱排污水,村民们群情激奋,在讨要说法时受伤,将化工厂老板等告上法庭……这是热播电视剧《江河之上》中的一段剧情。
作为我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背后的法理情娓娓道来,扣人心弦,令不少网友直呼过瘾。跌宕起伏的剧情背后,也是我国环境司法改革之路的真实写照。
山青、水绿、天蓝,在江河之上,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司法力量。近年来,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稳步推进,以法治护佑万水千山更加有力。
设环境资源法庭,体现审判专门化
长江,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长江中的鳗鱼被称为“水中软黄金”,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由于过度捕捞,且无法人工繁殖,鳗鱼苗已于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
2018年,在江苏靖江,丁某等34人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绝户网”等禁用渔具,短短几个月,非法捕捞鳗鱼苗5000多尾。同期,王某等19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的方式收购、出售鳗鱼苗。鳗鱼苗面临“灭顶之灾”,保护鳗鱼苗刻不容缓。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该案案发后,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提起刑事诉讼,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责任。同时,由于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泰州市检察院遂向刚成立不久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是江苏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庭,此类案件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其成立正逢其时。2019年10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敲响成立后的“第一槌”——“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0余万元。这一判决系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也被改编进电视剧《江河之上》,为更多人知晓。
“江苏法院经过多年的环境司法改革探索,认为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的司法机构难以从系统角度和整体角度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成为环境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于是在2019年启动了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应运而生。”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介绍。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的产生与发展是我国环境资源司法改革的一个缩影。随着我国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
“要牢牢牵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自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我国环资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除南京外,兰州、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等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包括基层法院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00多个。
湖泊森林、高山大川、草原湿地……我国幅员辽阔,环境资源丰富。为实现环境资源的系统保护,全国上下形成了以江河、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同时,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法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福建等10地法院成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的稳步提升,成为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的生动诠释。
跨流域跨区划协同治理,形成保护合力
江河湖海等环境要素往往具有跨地域性,也是“公地悲剧”的多发领域,发生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后如何治理,一直是个难题。
如何破题?出路就在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协作。
“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是近年来最高检指导推进破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老大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秦岭东西绵延超三千里,是我国地理南北方重要分界山脉,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2023年,河南、湖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陕西等沿线七省(市)检察院共同签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跨区划协作协议》,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调查取证协作、重大跨区划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生态环境修复跨省协同、联合调研、业务交流和人才培养等12项机制。
如今,对于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通过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协作解决治理难题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履职常态。
日前,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指出,检察机关针对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公益损害问题,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作、专项监督引领作用,促进相关领域综合治理。同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依托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完善区域检察协作机制,联动开展线索发现、移送处理、同步监督等工作,推动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
修复受损环境,做好“后半篇文章”
“传统环境司法理念强调对环境侵权人的法律制裁,表现为判决环境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但对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本身缺乏关注,由此导致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未能实现有机统一。”姜立表示。
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202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强调注重恢复性司法,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积极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因地因时适用多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环境资源审判的根本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环境,环资法官判决的作出仅是行百里半九十,打通‘最后一公里’、做好后半篇文章是应当树立的理念。”姜立说。
(据《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