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为王”的时代中,粉丝数、评论数已经成为评判互联网账号商业价值的重要标准。于是,一些商家动起了“歪脑筋”,向消费者提供增加微博粉丝数、评论数的“刷量”服务,消费者购买“刷量”服务即可让自己的账号快速获得人气与关注。
商家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社交平台运营商的合法权利?商家又会付出怎样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1年,原告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设立的各类平台经营新浪微博账号数据“刷量”服务,刷量评论、粉丝数量等服务均“明码标价”。购买服务后,相应账号立刻增加上万阅读量、上千粉丝。原告遂起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要求B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许某、参与刷量行为的黄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合理损失,消除影响。
被告B公司、许某辩称,其与新浪微博的经营范围、模式均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刷量行为是正常营销手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被告仅是“刷量”服务的中介商,增加的粉丝量数据真实存在,未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平台系统和产品。刷粉行为未妨碍平台的正常运营,且涉案刷量行为已经停止,未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
【法院判决】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新浪微博在涉案社交平台上的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其获得的流量、正当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应受到法律保护。三被告通过组织虚假刷流量的方式,帮助刷粉的用户实现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社交平台运营方、用户、广告商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亦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刷量业务高度依赖并直接作用于涉案社交平台,即使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也破坏了原告的核心竞争优势。即使仅为“刷量”服务的中间商,也不改变被告收取“刷量”服务费用、客观上提供“刷量”服务的性质。
上海高院综合考虑新浪微博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模式、性质、持续时间、对该平台的影响与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B公司、许某共同赔偿原告200万元,被告黄某承担2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需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专家点评】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认为,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流量、数据背后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利益使得网络刷量行为愈演愈烈,相应的黑灰产业开始出现,对各大网络平台的公众性和客观性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平台原本打造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给用户造成了错误的信息判断,更是对整个互联网产业生态和市场竞争造成破坏。
上海高院审理的本起案件,对互联网“刷量”服务进行规制,认定刷量行为实质是数据造假、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维护用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判决彰显了数字环境下网络平台的科技伦理要求,有助于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也符合以“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建设向上向善的网络空间道德的社会需要。这也提醒广大网民和商家,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利用网络信息经营时,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遵守社交平台发布的平台治理规则,拒绝破坏网络空间清风正气的行为。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