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养老服务网络、服务形态等方面提出目标和路径,更好保障近3亿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幸福晚年。这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要事。
《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省级、市级养老机构要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增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示范引领、人才培养作用,促进区域联动。
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探索推广委托运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发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
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 巩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完善老年人床边、身边可感可及的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具有连续、稳定、专业服务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积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居家照护服务需求。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周边场地设施等资源,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探索老旧小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途径,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活动。加强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养老机构技术创新示范、服务技能培训、设备推广应用等作用,推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
促进医养结合。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鼓励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加强和改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
构建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
发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兜底性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由政府依规划建设供给。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优化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完善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完善分类考核评价。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鼓励外商投资国内养老服务产业并享受国民待遇。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丰富养老服务场景,释放养老消费潜力。
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协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的社会支持养老服务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基层老年人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
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并按协议及时移交。推进县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拓展为老服务功能。
完善财政支持相关政策。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地区优化资源配置。
大力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信贷融资需求。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