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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某家具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在日常非现场巡查中发现,某家具企业在活性炭一件事管理平台(即碳小宝平台)中显示为红码,提示有活性炭异常使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通过PID快速检测,锁定该企业厂外西侧有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无人机巡查迅速明确该企业厂房结构并锁定活性炭装置位置。根据PID检测和无人机巡查结果,执法人员直奔该企业活性炭装置位置,发现该企业配套的活性炭装置中的风机未在运行,正在使用的溶剂型涂料VOCs质量比高达57%。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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