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6年2月,根据生态环境部转办问题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监测报告原始记录、采样仪器历史数据等材料,并与前期提取的某冶金企业厂区视频监控、进出厂人脸识别记录等证据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在为某冶金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监测服务过程中,通过伪造样品及采样时间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监测报告10份。
【处理结果】
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6年5月2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16万元,对2名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1.352万元,5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