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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机制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冉晓斌
  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能否及时、真实地进入决策视野,直接关系处置窗口能否把握。从实践看,此类事件信息报告的薄弱环节,不在基层不知纪律,而在报告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尚未理顺,需要从激励结构着手加以解决。
  一、信息报告效率取决于制度给出的成本收益
  突发事件处置高度依赖时效,信息是启动响应、调度力量、稳定预期的前提,本应尽早报送;但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一经上报,往往同步进入公众视野,报告者除承担处置责任外,还须面对舆论审视,报告行为由此面临额外压力。报告效率的高低,归根结底取决于两个维度:一是报告主体掌握信息的程度,二是制度为报告行为设定的成本收益结构。前者属于技术层面,可依托监测手段与报送渠道建设逐步完善;后者才是关键所在,若制度不能为诚实报告提供正向激励,即便持续增加技术投入,也难以换来及时、真实的报送。报告是即时、确定、由个人承担的成本,瞒报是滞后、或然、可转嫁的风险。两相对照,及时并真实的报送便难以主动产生。
   二、报告与瞒报的代价存在明显不对称
  报告的代价是即时而确定的,报告者立即进入被审视状态。瞒报的代价则不同,它取决于舆情是否发酵,并不受制度刚性约束。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发事件,这一不对称被进一步放大:报告带来的是即时、确定且被公开放大的曝光,瞒报的风险仍取决于能否压住传播,两端差距反而拉大。上级检查提高了瞒报被查出的概率,却未相应提高主动报告的相对收益;监管加力集中于瞒报一端,报告者一侧的处境并未改善。
  三、行政问责缺少对如实报告的正向激励
  现行行政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均设有惩处事由,却未给及时如实报告留出任何从宽空间。更关键的是,信息一经报告即触发逐级上报、调查、追责程序,报告者未必是责任主体,却因率先报告而首当其冲进入追责视野。问责制度只见刚性约束、不见正向激励,主动如实报告在结果上反而不如沉默或观望。行政端尚未建立与报告行为相匹配的激励安排,拖延和观望由此成为占优策略。
   四、以首报免究和及时报告评价重建激励
  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关键在于把如实报告行为与责任追究适当分离,使先报者获得可预期的制度保护。一是明确首报的功能定位。首报的作用是拉响警报、启动响应,而非提交结论。事件处置窗口极短,要求首报即准确完备,等于要求在信息最不充分的时刻作出最完备的判断。应当为续报留出空间,将首报责任限定于时间、地点、类型、伤亡初判等底线要素。二是划定免究的具体边界。在时限内按底线要素报送的,其报告行为及要素瑕疵不宜作为问责和考核的负面评价事由。免究的是报告行为本身的责任,而非事件责任。同时对经督查、巡查、舆情倒查发现的迟报、谎报、瞒报从重处理,宽严两端配套,激励导向才会清晰。三是畅通不依赖个别判断的报告渠道。首报在实务中往往取决于主要负责同志是否敢于拍板,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在场时,报告便难以及时定夺。宜在应急指挥系统中为值班岗位设置直报功能,系统留痕并同步告知属地负责同志。四是将及时报告纳入统计评价。宜将信息报告及时率纳入应急管理统计,逐起记录首报与接报时点,由系统自动生成、基层不填报,使正向行为获得可观测的评价依据。
  信息报告机制的成效,最终取决于它为诚实报告者提供了什么。健全的信息报告机制,不应当使基层在报告与自保之间作选择,而应当使报告成为无需犹豫的常规动作。这既是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基础条件,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本文系2026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6QN0503)